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在严肃校规校纪的同时,充分发挥纪律处分的育人功能,鼓励受处分学生积极上进、健康成长与发展,根据《东北电力大学学生违纪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解除违纪处分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解除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拘留或者刑事处罚的;
(二)在考察期受到处分的;
(三)超过处分解除申请期限的;
(四)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五)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情形的。
第四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受警告、严重警告的学生,考察期为6个月;受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考察期为12个月。申请解除处分,需在处分生效后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再无任何违纪现象。
(二)真诚悔改,能主动接受教育和指导。
(三)刻苦学习,所学必修环节课程无遗留学分。
(四)热心公益,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校院组织的活动。
第五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具体条件
申请解除处分,必须同时满足“申请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专业成绩和综测成绩均达到72分以上。
(二)专业成绩提高20%以上。
(三)获得学校和学院认定的科技、文化和体育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六条 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可在考察期满后每个学期第3个教学周,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一式两份。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在收到解除处分申请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应说明理由。
第七条 决定受理解除处分申请的,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评议和审查工作并做出决定。
(一)辅导员根据受处分学生在考察期内的日常表现,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上报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同时上报《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受处分学生考察期内的获奖证书原件等材料。
(二)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师生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决定是否解除学生的违纪处分。
(三)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公示三个工作日后,经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形成解除或者不予解除处分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学生解除处分后,其获得的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
2019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