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依据吉林省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办”)《关于委托长春理工大学等十七所省属院校收缴保管公务普通护照的函》(吉外函〔2020〕44号)的有关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我校获得公务普通护照的收缴和保管权。为规范学校公务普通护照的申办、使用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出国执行公务人员应持公务普通护照,不得持因私护照出访。因私出国不得使用公务普通护照。
第三条 公务普通护照有效期最长为五年,不办理延期、加页。
第四条 学校国际合作处负责受理、审核公务普通护照的办理申请。审核通过后,由国际合作处将材料提交至吉林省外事办公室办理护照。
第五条 出国执行公务人员在申办公务普通护照前,应按规定办理出国任务审批手续,国际合作处应予以核实并确保出访人具备申办公务普通护照的资格。
第六条 出国执行公务人员申办公务普通护照提交的材料存在以下情况的,国际合作处不予受理:
(一)提供的申请人信息与出访任务申报时信息不一致的;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
(三)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
(四)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护照情况的。
第七条 公务普通护照须由国际合作处收缴、保管。除执行公务外,个人不得持有公务普通护照。
第八条 出国执行公务人员应在回国后7天内将公务普通护照交回国际合作处。经国际合作处督促,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交还公务普通护照者,国际合作处自逾期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外办报告,由省外办注销其护照并将作废名单报外交部。
第九条 领取公务普通护照后因故未出国者,应自确认出访任务取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公务普通护照交回国际合作处。因特殊情况推迟出访的团组,应在确认出访任务推迟当日联系国际合作处。
第十条 公务普通护照持有者在离职(退休)时,应在情况发生变动的5个工作日内联系国际合作处,由国际合作处交省外办办理护照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公务普通护照持有者因工作调动离开工作单位时,应在情况发生变动的5个工作日内联系国际合作处。国际合作处将依据《吉林省公务普通普照迁移工作流程》办理护照迁移事宜。
第十二条 国际合作处定期清理公务普通护照。对离职或退休人员、已过期或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公务普通护照,报省外办在电子护照业务系统登记注销、做剪角及芯片打孔等处理,确认护照上无有效外国签证后交持照人留存。
第十三条 载有有效外国签证、特别是美国长期多次签证的失效护照纳入收缴管理范围,等同于有效护照,由国际合作处统一保管。如公务普通护照持有者经批准出国执行公务,确需使用已失效的公务普通护照载有的有效签证,应在办妥出国审批和护照手续后办理护照借出登记手续,回国7天内返还至国际合作处。
第十四条 出国执行公务人员持用公务普通护照,应妥善保管,严防丢失或被窃。公务普通护照一旦遗失,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国际合作处报告并说明情况,由国际合作处报告省外办。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