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严肃劳动纪律,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东北电力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三条 人事处负责全校考勤工作。各单位应将考勤工作列为职责范围,由行政负责人负责,并确定一名兼职考勤员。
第四条 考勤员对考勤记载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五条 每月1日至月末为一个考勤期,每月3日前(遇节假日顺延)上报考勤结果。
第六条 学校人事处、党政办公室、纪委监督检查室等部门将每学期对各单位的考勤情况进行联合抽查。
第三章 请假手续及审批
第七条 各学院只承担授课、助课任务的专任教师(不含实验教师)不实行坐班制,除完成平时规定的工作任务外,要按照学校和所在单位的安排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其他时间若离开吉林省,需向学院申请,经批准后外出,因公外出考勤按出勤处理,因私外出考勤按事假处理,未经批准外出考勤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 实行坐班制教职工,每日按作息时间考勤。
第九条 因事、病等原因不在工作岗位,需履行请假手续,填写《教职工请假审批表》,病假、产假、计划生育假还须附校医院或市级以上医院证明、诊断书(病情介绍书)。
第十条 因事、病等原因请假,应按以下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处级领导干部请假,按照《东北电力大学现职中层处级领导干部请假制度》(附件1)审批;
(二)教职工请假,须本人提出申请,请假5个工作日及以内的由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请假6至10个工作日需所在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请假10个工作日以上需校长审批。
第四章 请假管理
第十一条 病假管理
(一)因病休假,必须先出示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书,单位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不得事后补交证明,患急病或出现紧急事故者,可待病愈出院后补交病假手续。
(二)病假期间的病休时间计算应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时间。
(三)病假期间校内津贴按校内津贴发放办法处理,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如下办法处理:
1.病假在两个月及以内者,发基本工资;
2.病假超过两个月以上者,参加工作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参加工作不满10年的从第3个月起发本人基本工资的90%;
3.病假超过6个月以上者,从第7个月起,参加工作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参加工作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70%。
(四)因公伤、残治疗、休养者,可根据校医院、本单位证明,其治疗休养期间工资照发。
(五)因病停工6个月及以上者(含因公伤停工者),复工时必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健康诊断书,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上岗工作。上岗后应有1-3个月的试工期。试工期内旧病复发又停工治疗者,前后病休时间按连续病假计算,如患其它疾病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重新计算。
第十二条 事假管理
(一)事假应按审批流程申请得到批准,安排好本职工作后方可离岗。
(二)教职工一年内累计事假(半天起累计,不含公休假和法定假日)不得超过15天,但对有特殊情况者(5年内从未请过事假者),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同意报请校长批准可适当延长事假,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5天。
(三)事假期间校内津贴(岗位、业绩津贴)按有关规定处理。一年内累计事假超过15天及以上者,扣发超出天数的基本工资中薪级工资部分。计算公式:

第十三条 婚丧假
(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休婚假三天,双方都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婚假十五天。
(二)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丧假3至5天,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教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时,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三)经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自理。
第十四条 产假与计划生育假按照《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详见附件2。
第十五条 学习假
(一)教职工参加学历学位提升、访学及培训等各类形式的学习离开工作岗位,按学习假管理。
(二)学习假的时间以学校审批的脱产学习时间为准。由教职工本人将经学校领导签字的相关审批表交至单位考勤员处,按照学习假处理。
(三)教职工参加学校审批的各类学习,在规定学习期限内其工资、校内津贴及福利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探亲假
(一)探亲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执行,详见附件3。
(二)教职工探亲应安排在法定节假日或寒暑假,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他时间探亲的,按事假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因私出境
(一)凡属因公出境(学习、进修、访问)之外的申请出国学习、探亲、定居等均属于因私出境。
(二)因私出境,在履行相关请假手续后,还需通过OA履行因私出国(境)审批流程,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离开。
第五章 旷工及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教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勤行为,以及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期到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报到上班者属于旷工。
第十九条 旷工期间停发工资,计算方法为:

第二十条 对于旷工的教职工,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旷工累计4天及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旷工累计5天及以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六章 失责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勤员过期未报考勤者,降低考勤员1个月一级岗位津贴。
第二十二条 考勤中出现误报、漏报给予考勤员及单位行政负责人通报批评并分别降低3个月一级岗位津贴;
第二十三条 考勤中弄虚作假、不如实上报缺勤情况的单位,给予考勤员及单位行政负责人通报批评并分别降低6个月一级岗位津贴;严重者报请校长办公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考勤条例》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原东电院人字(1997)第53号文转发的《东北电力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的规定》即行废止。